(一)根据商务部授权范围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根据商务部授权,负责对投标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工作,以及投标商品(纺织品除外)的签证、管理工作。
(三)进出口许可证分级签证。据商务部规定,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分级签证。即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外经贸管理机关为签证机关。
各级签证机关所签发的商品范围,以每年度商务部公布的商品目录为准。
(四)管理商品
1、进口许可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资;
2、自动进口许可商品:新铜铝、废铜铝、废钢、废纸、煤、肉鸡、对苯二甲酸;
3、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一):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部分稀有金属、自行车、电风扇、锌及锌基合金、消耗臭氧层物资、石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7号)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8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6号)
《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0号)
《200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9号)
《2007年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
(一)报送资料
1、办理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按规范填写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不得涂改,若有涂改,要在涂改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2)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进口批准文件;
(3)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4)特殊情况下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办理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按《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规范》填写清楚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需要在涂改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2)有效的出口合同的正本复印件;
(3)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
(2)对外成交合同(复印件);
(3)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核准表》(正本);
(4)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第一次申领时提供);
(5)) 进口废旧物资,提供国家环保局批准证书;
(6)代理进口的,提供进口代理协议;
(7)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签证工作日
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申请符合要求的,发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自动进口许可证: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证书领取的手续
证书的领取,须由企业指定专人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临时出具公函指定本企业其他人员领取证书。公函中须申明原因,写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所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领证人凭公函和身份证件及取证凭证(申请表第二联、网上申领企业
打印的出口许可证申请单)领取。
按财政部规定,每份许可证证书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由中国银行(中行广州市广东经贸大厦办事处)代收后到办事大厅领取证书及换取有关收据。
领证人员签收证书时,须在签收单上注明交费单据号码和身份证号码
(四)申请流程图
| 四、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退证、遗失的处理 |
(一)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的处理。
1、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延期或者更改,都应在有效期内进行,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行延期。如在该证有效期内没有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延期。延期和更改时均需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更改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原发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
3、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外汇来源"、"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请单位应提供配额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更改其余各项或者分割许可证数量,应提供更改或分割书面说明。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退证处理。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跨越翌年的二月底;
(2)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
(3)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返销期限;
2、出口许可证的延期、更改均需在原有效期内填写退证申请表;退证后,按许可证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处理
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半年。在合同有效期及证书有效期内,部分情况下可以延期。
(四)进出口许可证遗失的处理
1、申领单位如丢失进、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2、原发证机关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挂失证明后进行数据核查,核查无误后注销该证换发新证,证书备注栏注明"XXX号进(或出)口许可证遗失作废,由该证替代"
(一)出口许可证的填写规范
(1)出口商:填写配额或批文的承受单位,并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的13位编码。
(2)发货人: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招标、有偿使用、无偿招标商品的发货人必须与出口商一致,其他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下列情况例外:即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还贷、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可以不一致;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可以不一致。
(3)出口许可证编号:此栏不填写,由签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在打印许可证时自动生成。
(4)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但不得超过出口合同的有效期,也不得超过第二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出口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
(5)贸易方式:主要方式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览、边境贸易、协定贸易等,每份出口许可证只能打印一种适用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此栏都要填写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具体的贸易方式在备注栏内填写。
(6)合同号:指报关和结汇时所用的出口合同的编号,每份出口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的编制、书写要符合国家标准,即用不超过17位的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符号组成,不得使用汉字。
(7)报关口岸: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这类口岸广东有七个,即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江门。
(8)进口国:指出口货物所到达的最终目的地,只能填写一个国家或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中东等)。如果是对中国保税区出口,此栏应该填写中国。
(9)支付方式:此栏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现金、记帐和免费等,每份许可证只能填写一种方式,若一份出口合同签约时已明确使用两种支付方式时,此栏只填写主要的一种,另一种方式及所占结算比例在备注栏内填写。
(10)运输方式:填写货物离开国境时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等。根据货物出运情况,也可以填写位海陆运或海空运输,但最终只允许使用一种方式报关。
(11)商品名称:填写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名称及相关的海关税则号码。
(12)规格等级:此栏填写商品名称及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如四叶三灯五十二英寸装饰吊扇等。同时,出运的货物必须与此栏填写的品种规格或等级一致。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与海关税则号后所附计量单位基本一致),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外经贸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不需要更改合同)。
(14-18)数量、单价及总值: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允许保留四位小数,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总值由签证的计算机自动结算。(17、18略)
(19)备注栏:填写其他未尽事宜,如"非一批一证"、"一式十份"、"成套散件出口"等。规格等级文字过长而规格等级栏打印不了的,也打印在这里。
*海关验放签注栏:此栏在许可证第一联的背面,专供海关查验放行出口商品时使用。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的,可以将此联退回原签证机关储存额度,留待下次使用。如:一份许可证的证面数量为10000台电风扇,出运了7000台,就可以把该证的第一联退回原签证机关,由原签证机关按规定在计算机上进行处理,退回剩余的3000台额度。但要注意的是,签注栏必须填写清楚并由海关签章,否则不能办理退证手续。
(二)进口许可证的填写规范
第1项“进口商”分下列几种情况填写:
(1)接受赠送、 无偿捐赠、援助进口的货物,不论接受赠送的单位是外贸公司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该项内都填写“赠送”,代码为“OOOOOOOOOOOO
1”。
(2)其它贸易方式项下凭外经贸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审定证书填写1 3位代码编号。对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企业代码应填写“9999+九位组织机构代码”。
第2项“收货人”应为实际批准进口用货单位,并应与批准的配额证明或批件一致。
第5项“贸易方式”是指该项进口货物的贸易性质。指一般贸易、 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国际租赁、许可贸易、劳务承包、国际招标、国际展销、国际拍卖、补偿贸易、协定贸易、边境贸易、外资企业进口、援助赠送等。
第6项“外汇来源”指银行购汇、贷款、不支付外汇(易货贸易项下)、赠送(含援助、捐赠、友好赠送、经贸往来赠送)、素赔、外资等。
第7项“报关口岸”填写进口货物到达我国规定开放的口岸。
第8项“出口国(地区)”填写出口商所在地的国别(地区)名称。
第9项“原产地国(地区)”指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第1 O项“商品用途”指自用、生产用、内销、外销、样品、维修等,只限填写一种。
第11项“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每份许可证只准填写同一种商品名称和编码(一律按外经贸部颁布的统一进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填写)。
非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涉及申领进口许可证时,该项填写“非限制进口商品,编码为99990000,在第1 2项中列出具体商品名称及型号。
第1 2项“规格、型号”填写具体进口商品规格、型号,在一份许可证内,只允许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四种,多于四种型号者,另行填写申请表格。
第1 3项“单位”按如下计量单位填写:台、套、辆、条、公升、公斤、平方米。
第14项“数量”按规定计量单位折算,最小数量单位是O.1。最大位数为九位阿拉伯数字。
第l 5项“单价(币别)”填写订货时将要采用的货币。单价应是估计价格。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填写规范
(1)进口商:指对外成交单位,并填写该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的13位编码;
(2)进口用户:必须填写进口用户全称;
(3)自动进口许可证编号:此栏不填写,由签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在打印许可证时自动生成;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但不得跨年度。
(5)贸易方式:主要方式为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6)外汇来源:一般为银行购汇,特殊情况下填写不支付外汇。
(7)报关口岸:指出口口岸,此栏可填写1-2个海关或关区。这类口岸广东有七个,即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江门;
(8)贸易国:可填写1-2个国家或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中东等);
(9)原产地:可填写1-4个国家或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中东等);
(10)商品用途:有自用、生产用、内销等;
(11)商品名称:填写外经贸部公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名称及相关的海关税则号码;若是废旧物资,商品状态需选“旧”。
(12)规格等级:此栏填写商品名称及具体品种规格、等级;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与海关税则号后所附计量单位基本一致),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外经贸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不需要更改合同);在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不同许可证上,可以使用不同单位。
(14-18)数量、单价及总值:数量表示该证允许进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允许保留四位小数,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总值由签证的计算机自动结算,总值折美元及总计由电脑自动生成;
(19)备注栏:
可填写“非一批一证”。关于“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的适用商品范围,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备注说明。
不得填写原产国、贸易国、报关口岸和商品编码等内容。
不得手工填写,一律采取机打填写,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20)由签证机关处理。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省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进出口组
电 话:38823417 38819826 38819855 38819864
E-mail:maoguan@gddoft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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