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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份申请表(含附表)只能填写一种商品编码下的产品;
2、一份申请表(含附表)只能使用一种数量计量单位;
3、“经办人及电话”一栏中的电话须填写进口用户经办人的固定电话;
4、“备注”栏内除“非一批一证”(产品需分批进口时填写)及“整车特征”(进口汽车零部件企业填写)外,不得填写其他任何内容;所有的说明内容应填在“企业进口说明”栏。
5、“进口商”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企业(外资企业自己进口则应填本企业名称),不得为境外企业。
6、“贸易国别(地区)”应根据货物进口合同的卖方所在地填写。
7、“产品用途”中的“生产配套件”是指进口后用于组装成最终产品的商品,如进口的产品是生产和管理所需、但不会随着最终产品销售的,请选择“自用”。
8、申请进口汽车的要求:
①同一申请表只能申请同一品牌的汽车,“规格型号”栏中须注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
②进口用于销售的汽车,汽车品牌名称须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
③在 “企业进口说明”栏中,须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货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
9、申请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应在“企业说明”栏中注明所生产的车型。
10、已进行了国际招标的产品,应按《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书》中明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填写进口申请表,如有差异,请在“企业进口说明”栏中说明。
11、进口旧机电产品,填写申请表时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产品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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