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变更或延期《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自动许可证》有关规定 |
一、需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自动许可证》
1、变更或延期说明(写明详细原由及变更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更改申请表》
3、《进口自动许可证》原件(一式三联)
(二)《进口许可证》
1、变更或延期说明(写明详细原由及变更事项)
2、《进口许可证》原件(一式三联)
二、变更及延期有关规定
(一)进口自动许可证
1、证件的有效期:进口自动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且公历年度内有效。进口自动许可证的变更或者延期均应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办理。证件不得跨年延期。
2、对个别内容更改的要求:
①更改进口商,需提交新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②更改旧产品的规格型号等,需提交已更改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复印件)。
③更改备注为“非一批一证”且已进口了部分商品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在核减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3、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用汇额10%的,不需要更改许可证。
4、《进口自动许可证》内的进口用户、贸易方式、产品用途及设备状态原则不做更改。
(二)进口许可证
1、证件的有效期:《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许可证的变更或者延期均应在证件的有效期内办理。《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1次,最长可延长3个月。
2、变更备注为“非一批一证”且已进口了部分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在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3、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要变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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