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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137号)规定的进口设备免税范围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投资总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委(现省外经贸厅)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凭确认书及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增资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其进口设备除国务院37号文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放办法》(粤计外[1998]235号文)
《关于广东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8]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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