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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 开放现状 |
CEPA |
| 基本呈半开放状态。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而且外资股份不超过49%。在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份。在入世4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比入世承诺提早两年) |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资比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 11日允许外方独资。
● 外商条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② 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③ 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④ 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⑤ 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② 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③ 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广告服务属允许类。
审批程序:报国家工商总局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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