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告服务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开放现状 CEPA
基本呈半开放状态。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作、合资企业,而且外资股份不超过49%。在中国入世后2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份。在入世4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比入世承诺提早两年)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外资比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 11日允许外方独资。

  ● 外商条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② 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③ 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④ 能够在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培训中国职员;

  ⑤ 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 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② 年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③ 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广告服务属允许类。

  审批程序:报国家工商总局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报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