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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 开放现状 |
CEPA |
| 医务人员以内地医师为主 |
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居民 |
| 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为1年 |
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具体注册手续,可参照有关外籍医师在华短期行医管理的规定 |
| 香港永久居民参加内地医师资格考试需具有内地医学学历,并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满一年 |
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的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明》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以上的时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项目,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 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② 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③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山、穷地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和要求。
●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初步允许香港的医疗从业人员经营私人诊所。《办法》规定,境外的企业及个人只要符合认可的专业资格及要求,即可进入私人诊所、专向服务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内的医院执业或经营。换言之,符合条件的香港以及其他外国医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到广东开设诊所及执业。
审批程序: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报国家卫生部立项,商务部审批其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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