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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零售服务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 开放现状 |
CEPA |
| 只允许设立合资企业 |
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
| 对于设立合资零售企业的外商投资者申请前3年平均销售额不低于20亿美元,申请前1年的资产额不低于2亿美元。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人民币) |
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 |
| 只能在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设立合资企业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
| 从事单一品牌商品零售的连锁企业(超过30家分店),外国投资者不能控股。对汽车销售连锁的限制在中国入世后5年内取消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
| 外国企业在中国入世后3年内允许从事药品、农药、农膜及成品油的零售业务,入世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 |
香港公司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维持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不变 |
| 连锁分销商需具有独立法人实体,有注册商标、公司名称、产品、专利,并且有1年以上良好经营业绩 |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
| 对外资没有放开特许经营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 |
| 对外资没有放开个体户经营 |
允许香港人在广东从事个体户经营,但不纳入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出资比例:开设3家以下(包括3家)分店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外方出资比例最高可达65%。
● 注册资本: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为鼓励类项目。
审批程序:原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现由商务部审批。
(二)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 开放现状 |
CEPA |
| 外商在中国只能设立合资贸易及批发企业,合资批发企业只限于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设立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
| 设立外贸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在最近3年内与中国年平均贸易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或如果合资企业设立在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2000万美元);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3000万人民币 |
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
| 建立合资批发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申请前3年的年平均销售额不少于25亿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3亿美元,设立企业的政策资本最低限额为8000万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为6000万人民币) |
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前一年的资产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
| 我国入世后3内年外国企业只能提供佣金代理服务或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批发业务,入世后5年内可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批发业务 |
对香港公司(企业)在内地独资经营佣金代理和批发业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香港公司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维持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不变 |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 外资比例: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
● 出资形式: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外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 数量地域限制:对于进口产品批发不存在数量和地域限制。
● 注册资本: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为限制类项目。
审批程序:原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现由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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