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八、物流服务

开放现状 CEPA
对外资仅限于合资、合作企业形式,且外资股比不超过50%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器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投资者条件:《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 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② 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 企业设立要求:《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①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② 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③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④ 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 业务范围:《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① 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货物的进口、出口业务,接受委托为出口加工企业提供代理进出口业务;提供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② 第三方物流业务: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运作物流业务。

  为鼓励类项目,

  审批程序:凡物流公司均报外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普通道路运输、国际货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后报外经贸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