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货代服务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开放现状 CEPA
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50%;入世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限企业法人)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 合营者条件:《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① 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以上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1年以上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1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② 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③ 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 业务范围:《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①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 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④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⑤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⑦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⑧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为允许类项目。

  审批程序:由项目单位直接报外经贸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