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旅游服务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开放现状 CEPA
只能以合资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允许控股 香港公司可以独资性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可以以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形式在中国指定旅游渡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提供服务 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广东居民赴港旅游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 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

  ● 宾馆、饭店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高档旅游宾馆饭店项目列入限制类项目。原则上不举办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宾馆饭店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 旅行社服务:《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外商可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设立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其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餐厅为允许类,由项目单位报外经贸部门审批;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建设、旅行社为限制类,报国家计划部门立项,合同、章程由项目单位按权限报外经贸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