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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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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现状 |
CEPA |
|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 |
外商只能以中外合作方式开展音像产品的分销(不包括电影)业务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 |
| 进口电影 |
每年以分帐的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香港电影被视为外国电影 |
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不受配额限制,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 |
| 合拍电影 |
主要演员的比例为中外1:1;故事情节发生在中国 |
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对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允许港方人员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故事不限于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但情节或主要人物必须与内地有关 |
| 电影院服务 |
外国企业被允许以合资企业的方式建设或改造内地影院,但不能控股 |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 |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音像制品分销属限制类。《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国合作者可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外方合作者不能控股,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 电影制片、发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电影制片、发行属限制类,但最新公布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规定,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该项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施行。
● 电影院服务: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属限制类。《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电影院。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不得冠以境外影视(媒体)、院线名称;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中外合作电影院,合营中方应拥有经营主导权;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审批程序: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报文化部立项,合同、章程由商务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的设立报商务部会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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