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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安排》对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职业资格、执业资格、执业方式、职业范围、居留时间等方面均比现行有关法规政策更为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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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现状 |
CEPA |
职业
资格 |
没有明确规定 |
明确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 |
执业
资格 |
没有明确规定 |
① 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 ② 允许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实习并执业 |
执业
方式
执业
范围 |
只明确规定了一种方式: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不能从事内地法律事务。 |
明确规定了如下五种方式: |
| 主体 |
执业方式 |
执业范围 |
| 香港法律执业者(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 |
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 |
未明确 |
| 已经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 |
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 |
可以从事内地法律事务中的非诉讼业务 |
| 取得内地律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可以从事内地法律事务中的非诉讼业务 |
| 香港律师事务所 |
在内地设立代表处 |
不能从事内地法律事务 |
| 在内地设立了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 |
可以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除合伙型联营以外的联营组织 |
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居留
时间 |
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6个月。 |
对广州、深圳代表处的代表不设最少居留时间要求;内地其他代表处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为2个月 |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 代表处的设立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② 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③ 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 执业范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内地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① 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咨询,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② 接受当事人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地区的法律事务;
③ 代表港、澳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④ 通过订立合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⑤ 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法律咨询为限制类项目,设立代表处由国家司法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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