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银行业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开放现状 CEPA
申请人资产规模:
设立外资法人机构的申请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资产规模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
先期设立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经营人民币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须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降低为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注册资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主要具备的条件:

  ① 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②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③ 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①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② 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① 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② 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③ 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银行业属限制类项目,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