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证券业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开放现状 CEPA
从业人员资格: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通过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由证监会审查通过,发给资格证书,在我国证券业从业
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为包括设立交易所及结算所的限制 允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② 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③ 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② 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③ 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 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⑤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证券业属限制类项目,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