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保险业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开放现状 CEPA
申请人资产规模及资格: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集团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参股保险公司比例:
外国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为10%
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个人从业资格:境外精算师需通过内地审批获取中国精算师资格;
中国公民均可参与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格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的条件:

  ①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②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③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保险业属限制类项目,设立合资、独资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CEPA下的专门金融合作条款:

  (1)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2)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的作用; 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