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电信服务

1、开放现状与CEPA比较

  CEPA仅就电信服务领域的增值电信服务作出开放承诺,并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开放现状 CEPA
① 可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等十七个地域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② 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①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② 存储转发类业务;
③ 呼叫中心业务;
④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⑤ 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权不得超过50%,但没有地域限制

2、现行法律法规要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注册资本:《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由商务部审批合同、章程。

  ②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其审批程序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

  ● 外方投资者条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