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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CEPA正式实施后,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将被允许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该申请无需审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港澳人士应提交什么身份证明文件?
答:香港人士需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指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核证的:①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澳门人士需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①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港澳人士与内地人士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有何不同?
答: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营业范围仅限于商业零售,且不含烟草,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面积不能超过300平方米;申办地点只能在广东省境内。
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开业登记需提交:(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交身份证原件核对;(3)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5)经营场地证明(下列之一):①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②租赁房产的,提交房产租赁合同。(6)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每位港澳人士可申办几户个体工商户?
答:每一位港澳人士最多只能开办一户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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