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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4届广交会在广州琶洲新馆试运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第94届广交会在广州琶洲新馆试运行组展工作的通知》(商广函字[2003]80号),经商务部批准,第94届广交会在广州琶洲新馆设置部分区试运行。请各单位按照此通知和我厅粤外经贸发函[2003]92号文要求,将摊位数量请按"附件四"(共4个表)的要求,于8月11日前报我厅外贸发展处(联系人:孙吉娃,电话:38819887;程建国,电话:38819892
传真:38802374)。
特此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关于第94届广交会在广州琶洲新馆试运行组展工作的通知》(商广函字[2003]80号)
附件二:第94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新馆展区收费标准
附件三、四:参展展品细目和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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