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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纺织品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转受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有关公司:

  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第20号令)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许可数量)转受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提供资料:

  (一)转受让企业填写好《纺织品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转受让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转让企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企业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经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转让方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时限:转受让企业EID码备案已完成且相关可申请数量的电子数据已下达的前提下,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数量调整的技术处理。

  三、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我厅不予办理转受让备案。

  (一)转出许可数量的企业名下相关类别实际剩余数量小于转出数量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对于企业跨地区(包括与广州、深圳企业间的)转受让按照“商务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函〔2006〕1号)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至2006年1月11日起生效。原《2006年纺织品业绩分配数量转受让操作办法》即时作废。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纺织品业绩分配可申请数量地区内转受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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