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广东省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以下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一家由企业发起、政府支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
  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业务指导下,作为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协会将协助并引导广东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协助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企业及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以及对外经济援助等有关工作;协助对市场与价格进行协调;协助企业解决业务纠纷;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权利;维护外经经营秩序,为我省外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有价值的服务。为促进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的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该厅对外经济合作处负责对协会进行具体业务的指导。广东省民政厅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协助并引导广东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二) 协助办理广东省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对外经济援助等有关工作;
  (三) 协助对国内外相关市场与价格的协调;促进与协调会员间的有序竞争,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权利;
  (四) 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协助企业解决业务纠纷;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 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助会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活动;
  (六) 与国内外同行业以及跨行业的组织或机构建立联系,开展相关的业务交流和合作;
  (七) 协助开展对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人才的培训工作;
  (八) 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相关刊物;
  (九) 开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有偿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采用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二) 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 履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 在对外经济合作事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声誉良好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及与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有关的单位。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提出入会申请后,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会员对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咨询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免费获赠或优先订阅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或信息资料,以及获得协会业务范围内提供的其他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义务 :
  (一) 会员应认真履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二)会员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或协会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或机构合作开展的业务交流;
  (四)会员应定期缴纳会费;
  (五) 会员应尽力为协会募集活动经费;
  (六) 会员应及时向协会报告有关情况及提供信息资料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通过有关的决定,以及终止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产生的决议须经与会代表的半数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必要时,如果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产生的决议须经与会理事的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及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产生的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的2/3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 本人政治素质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本协会行业中,以及相关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及以上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提名各有关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
  (五)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二)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的有偿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
  (四)企业(公司)、社会有关机构或友好人士的捐赠;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期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于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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