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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外经贸技函〔200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不含深圳):
2007年,我厅公布了102家“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有效期3年(2007-2010年),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对引导我省企业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完善我省的国家、省、市级出口名牌梯队培育机制,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区域平衡发展,我厅决定对“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进行补充认定。现就推荐备选名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获得5个以下“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地市(含未获得该称号的地市)按照认定标准,择优推荐3-5家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作为备选名单上报我厅。已入选“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不纳入本次认定范围。
二、认定程序和标准按《关于认定“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修订版)执行。
三、相关市外经贸局应认真审核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评分标准进行初评。珠三角地区企业得分在50分以上,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企业得分在40分以上的,并经公示后,方可列入本市推荐“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备选名单。
四、对公示后列入推荐备选名单的企业,相关市外经贸局应出具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报我厅。
五、我厅负责本次认定工作。严格复审各相关地市上报的初审材料,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补充认定的“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此次认定的“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不再上报商务部作为“中国出口名牌”备选企业。
附件:《关于认定“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修订版) 附件
二○○八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贸易处高峰,3881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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