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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补充推荐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备选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05 16:06:51   来源:   浏览次数:2796
 
粤外经贸技函〔2008〕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不含深圳):
  
  2007年,我厅公布了102家“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有效期3年(2007-2010年),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对引导我省企业扩大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不断完善我省的国家、省、市级出口名牌梯队培育机制,促进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区域平衡发展,我厅决定对“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进行补充认定。现就推荐备选名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获得5个以下“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称号的地市(含未获得该称号的地市)按照认定标准,择优推荐3-5家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作为备选名单上报我厅。已入选“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不纳入本次认定范围。
 
  二、认定程序和标准按《关于认定“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修订版)执行。
 
  三、相关市外经贸局应认真审核本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评分标准进行初评。珠三角地区企业得分在50分以上,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企业得分在40分以上的,并经公示后,方可列入本市推荐“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备选名单。
 
  四、对公示后列入推荐备选名单的企业,相关市外经贸局应出具意见,连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于6月30日前报我厅。
 
  五、我厅负责本次认定工作。严格复审各相关地市上报的初审材料,按照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地区差别等因素,提出补充认定的“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经公示后公布。此次认定的“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不再上报商务部作为“中国出口名牌”备选企业。
 
  附件:《关于认定“广东省外经贸厅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意见》(修订版)附件
 
二○○八年六月四日
 
 
(联系人及电话:科技贸易处高峰,38819870)